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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外國籍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101年05月30日第8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年04月24日第9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1月26日第1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2月28日第13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目的  為配合政府擴大招收外國籍學生政策,吸引優秀外國籍學生進入本校就讀學位,以進一步推展本校國際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指之外國籍學生,係指依教育部訂「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2條所稱,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入學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三、經費來源  由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組編列之外國籍學生獎學金專款及教育部補助款項下勻支。  四、獎助對象  (一)獲錄取就讀本校且未請領其他獎學金之外國籍新生(僑生除外)。 (二)就讀本校且在學業之外國籍學生(延修生除外)。 前項兩款學生如有受領中華民國政府名義推薦獎學金,不得重複申請本項獎學金。  五、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新生:於申請入學時向本校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組提出申請,其結果併同入學通知書告知。 (二)在校生:每年定四月公告,備齊獎學金申請表、成績單及學生證影本,向本校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組提出申請。  六、獎助名額  視當年度經費編列狀況及申請人數彈性分配。  七、核給金額及核發方式  (一)大學部每人每月新台幣4,000至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月新台幣6,000至8,000元。 (二)核給當年9月至隔年8月共計12個月獎學金。學士班受獎期限最長四年,碩士班受獎期限最長二年,博士班受獎期限最長四年。 (三)受獎學生須自申請核准後,協助系所或單位相關工作至少十二小時,並依為次學年申請補助之參考。未完成者,取消往後各學年申請資格及獎學金,並需補完應為服務時數始可辦理離校手續。 (四)受獎學生如有學期中休/退學或有行為不良紀錄時,即喪失受獎資格,並應返還全額獎學金。  八、  本校設「外國學生獎學金審核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博士班主任及該生所屬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國際事務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兼執行秘書,負責審核獎學金事宜。  九、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

本校外國籍學生獎學金: 1學年獎學金(共領12個月)每月6000元。新生於入學時申請,在校生每年4月底前提出申請,獎助名額依學校經費及申請人數彈性分配。

申請資訊可參閱研發處國際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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